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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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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古昌森 相 對 人 徐昌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係住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○路00巷00 號,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 人依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,自應由相 對人之住所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視為調解之聲請),尚有違誤 ,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 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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