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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停止強制執行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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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淑暖 相 對 人 林陽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,惟此必已有強制執行程序進 行中為必要,倘執行程序已終結,已無執行程序進行時,即 無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問題及必要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 字第2499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程序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 行受理在案,並查封聲請人為借名人,債務人黃琬清為出名 人之新竹市○○路000號7樓之3房地(下稱系爭房地),惟聲請 人於民國112年間已與黃琬清終止借名契約,並提起代位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1號 審理中,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准予至前揭訴訟案 件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。 三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 權人(即本案相對人)因未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費用,該執 行案件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,且已函請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塗 銷系爭房地查封登記及標示,並退還債權證明文件予執行債 權人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案件查核屬實,是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業已終結,則系爭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而未進行中,即無停止執行程 序之問題及必要性可言,依前揭說明,自無從停止強制執行 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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