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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授權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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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詹富智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。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依據兩造與訴外人共同簽立之技術授權合約請求 相對人給付授權金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 合法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依系爭技術授權合約書第13條第 2項約定:「..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(本院司促卷第23頁),足認兩造已合 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據此,本件兩造間爭訟 之法律關係,既以文書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,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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