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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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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吳雪雯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係指起訴時之 市價而言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3號、104年度台抗字 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門牌號碼「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 00巷00號」房屋稅籍資料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 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為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依首開說 明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提出上開房屋 之最新稅籍資料,並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,再加計起訴前 被告已到期未給付租金新臺幣86,000元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補繳裁判費,逾 期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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