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7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九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等二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甲○   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,折合銀元壹拾萬元,應繳第一     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,折合新台幣參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     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。 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七 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七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