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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旗小字第2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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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2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宥縢 被 告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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