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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小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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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小字第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洪莉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款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求 清償。惟被告於起訴時,係設籍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5樓 之12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是依上開規定,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起訴訟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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