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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訴訟救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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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敏郎 代 理 人 謝育錚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林家惠間請求交付代收款項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 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 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故經法扶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 就其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。 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交付代收款項事件,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,已向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 遂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已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堪以認 定。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觀 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其聲請訴訟 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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