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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補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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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嗣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588元(計算 式:請求給付之數額32,340元+起訴前從112年8月24日至起訴前 一日113年1月11日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230.45元、並自 112年9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月11日按週年利率0.1845% 計算之違約金17.8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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