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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過失傷害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易字第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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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禎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8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禎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0時40分許 ,徒步行經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400巷與德賢路口附近,欲 由南往北穿越德賢路時,適告訴人王雅卉(所涉過失傷害部 分,由本院另行審結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,沿德賢路西往東行駛至此,被告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 時,設有行人穿越道者,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,不得在 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,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 不得穿越道路,告訴人則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光線、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不良等情,客觀上應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發生,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經由其穿越道 路之100公尺範圍內之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,而貿然自劃有 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穿越道路,適告訴人之前車頭碰撞被告, 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、顏面挫傷 併上唇擦傷、左手橈骨端骨折、左手、雙手腕挫傷、雙膝、 左下肢、右足挫擦傷、背部挫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查 :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被告於 112年12月30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、除戶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,爰不經言詞辯論,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吳雅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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