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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過失致死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訴字第1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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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1年度交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文睿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軍偵 字第166號)及移送併辦(111年度偵字第8896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 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雷文睿因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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