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妨害秩序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祐興 方瑞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,並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因妨害秩序等 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,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,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 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許琇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