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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妨害秩序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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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祐興 方瑞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,並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,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。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爰依 上開規定,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,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許琇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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