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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詐欺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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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0年度偵字第14488號) 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」,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被告黃偉豪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 茲因被告於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,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 之證據,已足以認定其犯罪,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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