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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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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杜岳陽 被 告 陳治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字第1724號),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治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杜岳陽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 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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