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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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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青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 年度偵字 第12746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陶青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 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陶青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, 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,已足以認定其犯罪,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其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由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)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5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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