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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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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V000-A112042(年籍地址詳卷)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林聖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方面: ㈠聲明: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  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㈡陳述:   請求事實及理由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6 號起訴書。    二、被告方面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四、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本院審理後,以112年度侵訴 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規定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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