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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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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振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181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伍貳公克,含包裝 袋壹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曾振喜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,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0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0號 住家附近田裡,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 吸食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。嗣被告於111年1月20日1時20分許,在高雄市美濃 區泰安路與泰安路494巷口,因闖紅燈而為警攔檢,當場查 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驗餘淨重0.52公克),且於同月2 0日3時5分許,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。而被告前開施用毒品行為,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傾向,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352號裁定(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 254號駁回被告抗告)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。而扣案之 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,經送檢驗結果,檢出海洛因成 分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 品,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5日調科壹 字第1112300573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之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 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,於111 年6月2日執行觀察勒戒,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,再經本院以 111年度毒聲字第352號裁定(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 1年度毒抗字第254號駁回被告抗告)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,而被告本案係於111年1月20日1時20分許為警查獲前,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既於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,本案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 乃在觀察勒戒執行效力範圍內,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,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而扣案之白色結 晶1包(驗餘淨重0.52公克),為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所剩, 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認在卷(112年度聲沒字第94號卷第29 頁),而該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,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730號鑑定書 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( 111年度偵字第309號卷第83、87頁),應認屬違禁物無訛, 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之。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 ,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,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 部,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 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綜上,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文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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