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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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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 第144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19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莊耀寬施用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,而查扣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檢驗結果含有 毒品成分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 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 條第2項前段規定,聲請裁定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居所、沒收物所在地,均在 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又按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中 午12時30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為警查獲,並扣得 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,為被告所 承,並有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。又前揭 扣案之毒品1包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23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。而被告本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,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9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,於111年1月19日入勒戒處所 執行觀察、勒戒,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000年0月 0日出所,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1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前揭裁定、不起訴處分 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之規定,不得施用、 持有,屬違禁物。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 開第二級毒品,依前揭說明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(包裝該 等毒品之包裝袋1個,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 離,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,亦係違禁物,而應併予沒收銷燬 )。至檢驗耗損之毒品,既已滅失,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40條第2 項,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如          【附表】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驗後淨重0.025公 克,含包裝袋1個) 1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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