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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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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資博 選任辯護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4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資博駕照經吊銷,仍於民國111年3月 14日17時49分許,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 ,沿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59 0號前欲超車時,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,後行車應俟前行車 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,後行車始得超 越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 間隔超過,行至安全距離後,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,而依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,竟疏未注意保持適 當安全間隔即貿然超車。適被害人施教員(已歿)騎乘車牌 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前,2車 發生碰撞,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雙側硬腦膜下及蜘蛛膜 下出血及延遲性腦出血之傷害。經警據報到場,並於同日18 時37分許,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9毫克( 酒後駕車罪嫌,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575號為 不起訴處分)。因認被告涉犯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、酒醉駕車 過失致人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 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之配偶張素蘭具狀聲 請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陳宜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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