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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妨害秩序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4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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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審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憲城 黃文忠 陳冠維 李彥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5號、112年度偵緝字第847號、112年度偵緝字第944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被告黃憲城、黃文忠、陳冠維、李彥均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 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許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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