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6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魏嘉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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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6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嘉祥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
度偵緝字第10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魏嘉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
起訴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
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