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詐欺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林宇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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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宇睿
選任辯護人 吳佩珊律師
楊靖儀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16
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林宇睿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賴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