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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詐欺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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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睿 選任辯護人 吳佩珊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16 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林宇睿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 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賴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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