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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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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濰隆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3528號、第5113號)及移送併辦(113年度偵續字第2號 、第3號;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70號、第3905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被告楊濰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許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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