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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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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王亮月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刑事案號: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) 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 無管轄權之案件,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,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,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、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,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,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陳文隆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諭知管轄錯誤,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 一諭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         法 官 姚怡菁          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毓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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