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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毀棄損壞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1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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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簡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同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(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112 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 正如下: 主 文 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被告力同酉之姓 名記載,應更正為:「力同酉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2145號刑事 判決,當事人欄及主文中就被告力同酉之姓名記載為「力同 酋」,然被告姓名為「力同酉」,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考, 上開記載明顯有誤,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揆 諸前開說明,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周素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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