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保護令罪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3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2年度簡字第2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士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 字第11931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 原案號:112年度審易字第585號),爰不經通常程序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「罪名及宣告刑」所示之罪,共伍 罪,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「罪名及宣告刑」所示之刑。應 執行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甲○○前與黃妍菱係男女朋友,甲○○前曾對黃妍菱為家庭暴力 行為,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下稱高少家法院)於民 國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家護字第15號核發有效期間為1年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(下稱本案保護令),裁定令甲○○①不得 對黃妍菱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 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、②不得對黃妍菱為騷擾之行為。詎甲○○ 於106年3月7日收受上開保護令後,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, 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,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分別於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,在不詳地點,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訊息予斯時居住在高雄市左營區 (詳細地址詳卷)之黃妍菱,以此方式對黃妍菱實施騷擾之 行為,而違反本案保護令。 二、甲○○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,於107年6月30日5時11分 起至同日16時34分止,在不詳地點,接續以LINE傳送訊息予 斯時居住於高雄市左營區(詳細地址詳卷)之黃妍菱,對黃 妍菱恫稱:「我用命跟妳拼」、「我這輩子配妳」、「妳們 別想好過」、(起訴書誤載「幹你娘」、「騙子」、「臭機 巴」、「幹」應予更正)「我一定讓你生不如死」、(起訴 書誤載「我瘋了」應予更正)「妳不用工作了」、「妳等著 」、「我會讓妳瘋狂」、「我會變更凶更狠」、「這輩子我 不會讓妳們好過」、「我用命跟妳們配」、「會有死人妳知 道嗎?」、「一定會有死人來收場」、「所以同花那個我會 自己處理,讓他知道我是誰」、「他講話太嗆」、「該給他 點教訓」、「我本來跟他碰面」、「我會對他開槍」等語, 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黃妍菱,使黃妍菱心生畏懼,致生危 害於安全。 三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 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,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妍菱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,復有LINE對 話紀錄截圖、對話內容文字檔、高少家法院106年度家護字 第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送達證書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等在卷可稽 ,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。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 上揭犯行,均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四、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,共4罪;就事實及理由欄二所為,係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 4、事實及理由欄二所示犯行,各係於同日相近時間為之, 各日侵害之法益相同,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而為觀察,難予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,較為合理,各應屬接續犯而以一 罪論。  ㈡被告所犯上開4次違反保護令罪、1次恐嚇危害安全罪間,犯 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 ㈢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不得對告訴人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,竟以違反保護令、言語恐嚇之方式,對告 訴人為本案行為,有所不該;再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,並參以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;暨衡酌 被告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所生損害,兼衡以被告自述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,目前從事買賣機器、維修之工作,月收 入約新臺幣2、3萬元,未婚,無子女,獨居,不需扶養他人 等一切情狀(見審易卷第51-52頁),分別量處如附表二「 罪名及宣告刑」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復參酌被告上開5罪之情節、犯罪時間差距及其對於法秩 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六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乙○○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附表一: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106年6月13日10時15分、15時1分、15時2分許 「妳繼續甩態 妳繼續囂張 當我真的不爽時 妳什麼都不是 會有想結婚的念頭是妳給我的 讓我再討厭婚姻的也是妳 不曾遇到這樣無理的妳 我受夠了 我不要了 不想要了 以為妳是誰」、「妳這樣對我這樣逼我很開心是嗎?妳要人逼妳嗎?要人報復妳嗎?放在地上踐踏是嗎?逼我沒路 逼我崩潰 很開心嗎?」、「耍我 玩弄我是嗎?妳等著」 2 106年10月8日22時16分至22時24分許 「我很不開心」、「很不開心」、「很不開心」、「妳只會封鎖是嗎?妳只會兇是嗎?」、「媽的 我會被妳影響情緒 影響到發瘋」 3 106年10月24日3時5分、3時9分至10分許 「妳還好吧」、「操」、「是跟人上床了是嗎?」、「我擔心妳」、「喝酒」、「幹」、「要那麼賤嗎?」 4 106年11月10日2時2分至2時17分許 「到家了」、「連妳也在騙我」、「妳很喜歡讓人不爽是嗎?」 附表二: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2 附表一編號2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3 附表一編號3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4 附表一編號4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5 事實及理由欄二 甲○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