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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詐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7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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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2年度簡字第2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孟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107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鍾孟峻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鍾孟峻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。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均應由檢察 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踐行調查、辯論程 序,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(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 是被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,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 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依前開說明,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 查審認。  三、本院審酌㈠犯罪情狀:被告因財務周轉有狀況之犯罪動機, 竟利用告訴人陳麗蓉之信任詐取告訴人之財物;㈡一般情狀 :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自陳家境勉持,被告曾有詐 欺等前科之品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,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但尚有新臺幣(下同)1萬6,000元未 返還告訴人(本院卷第17、19頁電話紀錄查詢表),使告訴 人所受損害尚未能完全獲得賠償之犯後態度,暨檢察官依被 告偵查中願受科刑範圍之意見,求處有期徒刑3 月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沒收部分: 查被告本案詐騙所得並未扣案,且其中1 萬6,000元尚未實 際發還告訴人(本院卷第17、19頁電話紀錄查詢表),為避 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、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五、本案經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規定表明願受科 刑之範圍內處刑,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,依同 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,被告及檢察官對論罪及科刑 部分均不得上訴。若對沒收部分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 第二審合議庭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0條第1項 、第454 條第2 項、第451 條之1 第1 項、第4 項本文、第 455 條之1 第2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七、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: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21073號   被   告 鍾孟峻 (年籍資料詳卷)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鍾孟峻明知自己已周轉困難、無出貨之能力,仍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2月22日16時 53分許,以通訊軟體訊息及語音通話,向陳麗蓉佯稱如購買 新冷氣機含安裝費用云云,致陳麗蓉陷於錯誤,誤信鍾孟峻 確有出售並安裝新冷氣機之真意,於同年月25日,在高雄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支付購買新冷氣機新臺幣(下同)10,000 元之訂金給鍾孟峻,又於同日14時27分許,將26,000元尾款 匯至鍾孟峻指定之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00號;下 稱上開帳戶)。嗣陳麗蓉多次聯絡鍾孟峻裝機未果,始知受 騙,報警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陳麗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訴 人陳麗蓉之指訴情節相符,並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 史交易明細、相關LINE通訊紀錄(見警卷第16頁)等附卷可 稽,被告罪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。請依 被告於本署偵查中願受科刑範圍之表示,量處有期徒刑3月 。 三、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涉有背信罪嫌,核犯法條、罪 嫌容有誤會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蘇 烱 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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