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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傷害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8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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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有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304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被告傅有國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因被告自白犯 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,惟嗣後被告、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 訴,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,爰撤銷原裁定 ,依通常程序審判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宜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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