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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8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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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2年度簡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6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昭安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林昭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民國11 2年9月11日16時許,在其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3 樓D室居處,以玻璃球盛裝毒品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。嗣經警於同日17時11分許 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,至林昭安上址居處執行搜索,當場 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,並於同日20時8分許對其採尿送驗,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    二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昭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且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毒品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(尿液代 碼:R112346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(報告編號:R00-0000-000)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 索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蒐證照片4 張在卷可憑,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。 三、論罪科刑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、第23條規定,僅限於「初犯」 及「3年後再犯」二種情形,始應先經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 治程序,倘被告於3年內已再犯,即應依法追訴處罰。查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 年度毒聲第 527號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1年 1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查,被告既於前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 年內,再 犯本件施用毒品罪,依上述規定,自應依法追訴處罰。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其 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,已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㈢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踐行調查、辯論程序,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(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是被 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,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依前開說明,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 認。 ㈣本院審酌㈠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觀察、勒戒之處遇程 序後,仍未能自新、戒斷毒癮,復於1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 品之罪,無戒毒悔改之意;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,對 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,及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;㈡ 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、經濟狀況為勉持,其曾有毒 品及槍砲等前科之品行,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。 四、沒收部分: 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,為被告所有供 犯本罪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,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。 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物,雖然均為被告所有,然 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無直接關聯 性,故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說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4 條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七、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表:        編號 物品名稱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2 摻有愷他命之香菸3支 3 夾鏈袋1批 4 電子磅秤1台 5 行動電話1具(型號IPHONE,黑色,IMEI:000000000000000,SIM卡門號0000000000) 6 行動電話1具(型號IPHONE,黑色,IMEI:000000000000000,SIM卡門號00000000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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