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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0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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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龑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龑豪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依法追訴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陳龑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21號裁 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傾向,於民國111年2月18 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,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 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逕予依法追 訴處罰。 三、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、施用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,併予敘明。 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 觀察、勒戒之處遇程序後,仍未能自新、戒斷毒癮,復犯本 案施用毒品罪,無戒毒悔改之意,實有不該;惟念及其犯後 坦承犯行,且其犯罪所生之危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, 對於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,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, 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,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重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非難性較低;兼衡其為大學肄業 之智識程度、其家庭經濟狀況;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、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 資懲儆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  被   告 陳龑豪 (年籍詳卷)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龑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 放,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9 號、第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猶不知悔改,明知甲基 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 第二級毒品,不得施用,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 112年4月17日1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, 在高雄市新興區某飯店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。嗣於112年4月17日10時30分許,因屬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 ,經警通知到場接受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: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項  1 被告陳龑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1.被告坦承其於採尿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。 2.送驗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並封緘之事實。 2 應受尿液採驗人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(檢體編號:VZ00000000000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(原始編號:VZ00000000000)各1份 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,經送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。 3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、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係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,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蘇恒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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