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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啓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,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7日作成裁定原本及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關於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部分,應更正 為「112年2月17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誤載為「111年2月17日」 ,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,依前開規定,裁定更正 如主文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吳雅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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