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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准許提起自訴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自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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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聲自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張盛喜律師 被 告 劉宸環 林素娟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准許提起自訴,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 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原不起訴處分案號:「111年 度偵字第15333號」,應更正為「112年度偵字第15333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 形,而該誤寫情形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並無影響,依前開 說明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吳宜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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