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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傷害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叔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86號),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叔靖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號於112 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、錄影光碟;並就所取得之錄音 、錄影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、再為轉拷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的訊問內容及其陳 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,爰依法聲請交付112年11 月30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、錄影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且無法令規 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者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以維其訴訟權益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號案件之被告即當事 人,且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之 法庭錄音、錄影光碟,係為將該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(證人 )之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,而已敘 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,是 揆諸前述說明,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,故准予聲請人於繳交 費用後,交付本院112年度訴第186號於112年11月30日審判 程序之法庭錄音、錄影光碟。又依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」第8條第4項、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行注意事項」第6條等規定,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 音、錄影光碟,持有該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 錄音、錄影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 的使用,特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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