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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珮軒 選任辯護人 林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玆發現尚 有應再行調查之處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(週二) 下午二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,前經本院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 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          法 官 方佳蓮          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莊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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