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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共危險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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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3年度交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賢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梁賢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更正 為「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梁賢卿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另刑法第185 條之3 固於被 告行為後之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,同年月29日施行 ,然本次修正係將修正前條文第1項第3款所定施用毒品、麻 醉藥品等相類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予以明 確化(即修正後條文第1項第3、4款部分),被告本案所犯 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未有修正,是毋庸為新舊法比 較。 三、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㈠犯罪情狀:被告於服用 酒類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4毫克之狀態下,仍 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行車期間幸未肇事,以及其犯罪動機 、目的;㈡一般情狀: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其於本案 犯行前無犯罪前科,但因於緩起訴期間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,而經撤銷緩起訴之品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,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     附件: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00號   被   告 梁賢卿 (年籍資料詳卷)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梁賢卿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 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,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 脅之情事,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,於民國112年4月9日晚上10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 0巷00號之住處飲用藥酒1杯後,仍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, 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晚上1 1時55分許,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與安泰街口,因停等 紅燈越線,為警攔檢盤查,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,並於翌日 凌晨0時3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34毫克 。 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梁賢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,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工 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巿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,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5  日 檢 察 官 陳韻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書 記 官 許玉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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