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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共危險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4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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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3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AWANNAO WUTTHIPHONG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10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PRAWANNAO WUTTHIPH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4行補充「於同 日20時58分前之某時許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」外,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PRAWANNAO WUTTHIPHONG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.25毫克以上情形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,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.01毫克之狀態下,仍執意騎乘微型 電動二輪車上路,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,除不顧己身安全外 ,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,殊值非難;並考量其犯罪動 機、目的、手段等情節;兼衡其自述國中之智識程度、貧寒 之家庭經濟狀況;暨本次為被告初犯酒後駕車,及其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 。 四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。查被告 為泰國籍之外國人,為惠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 工,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,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 料在卷可查(見偵卷第17頁),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 節尚屬輕微,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,被告前無犯罪紀錄 ,品行尚佳,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,且合法於我國居留等 節,信其經此教訓,當知警惕,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,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 敘明。 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.05以上。 【附件】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6號   被   告 PRAWANNAO WUTTHIPHONG(年籍資料詳卷)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PRAWANNAO WUTTHIPHONG於民國113年1月27日18時許至20時 許止,在高雄市岡山區某處,飲用啤酒逾2瓶後,其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0時58 分許,行經同區興北巷200號前,因不勝酒力自摔,經警於 同日21時10分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1.01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PRAWANNAO WUTTHIPHONG於警詢及 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現場及相關照 片15張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等在卷可 稽,被告罪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蘇 烱 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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