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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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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雨潔 被 告 黎璟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 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 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  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 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刑 事訴訟程序終結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。  ㈡經查,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,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3234號)而繫屬本院 後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955號 判決有罪在案,因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,經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於113年1月29日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3號駁回上訴確 定,有上開刑事(簡易)判決附卷可稽,而原告於本院第二 審判決後之113年1月30日,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佐,依前揭說 明,本件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,併予駁回之。另原告因前述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另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 影響,併此敘明。 四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於本 院審理期間,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 問題,附予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書記官 林品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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