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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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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朋彗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被 告 許得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字第2468號),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許得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蔡朋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 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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