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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撤銷羈押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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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恩碩 指定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25525號),聲請 撤銷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恩碩應予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;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;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 銷羈押者,法院應撤銷羈押,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 告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2項後段、第4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鄭恩碩前因詐欺等案件,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 押,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規定,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。茲聲請 人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,並已於113年2月2日偵訊後當庭釋 放被告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 羈押,本院審核認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07條第1項、第2項後段及 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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