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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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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仕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(11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(槍枝管制編號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及未經試 射之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蔡仕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,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改造手槍1支及非 制式子彈4顆(採樣1顆試射)均係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、彈藥,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 、持有、寄藏或陳列,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,故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及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,應屬刑法 所稱之違禁物。 三、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(下稱橋頭地檢署)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,而以 107年度偵字第8633、9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 第5898號處分書附卷可稽。又前開案件扣得手槍1支係改造 手槍,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,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,搫發功能正常,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,認具殺傷力;子 彈4顆均係非制式子彈,由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加裝直 徑約8.9mm金屬彈頭而成,採樣1顆試射,可擊發,認具殺傷 力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7年8月23日刑鑑字第 1070082195號鑑定書為憑(橋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633 號卷第57至60頁),復佐以扣案子彈於外觀及組合型式俱同 ,足認扣案改造手槍1支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確係違 禁物無訛。再被告雖供稱該等違禁物乃郭士鳴所藏放,然郭 士鳴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,而以108年度 偵續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依現有卷證尚無其他涉 嫌人經檢察官偵辦中,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。至業經試射之扣案非制式子彈1顆,因不再具有子 彈之功能,已非違禁物,故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、第2項,刑法第38條 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品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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