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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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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智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柯智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俱 係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被告前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。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品,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(詳如附表所示),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 可佐,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。又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 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。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(含包裝袋) 1包(驗後淨重0.0579公克)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360號鑑驗書 2 大麻(含包裝袋) 1包(驗後淨重0.0584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大麻(含包裝袋) 1包(驗後淨重0.0101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大麻(含包裝袋) 1包(驗後淨重0.1613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 大麻(含包裝袋) 1包(驗後淨重0.3459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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