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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宣告沒收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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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 度執聲字第1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耳環貳件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王鈺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頭地檢署)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 惟扣案之仿冒Chrome Hearts耳環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 收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調偵字第3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,且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。扣案之Chrome Hearts耳環2件,經鑑定 結果確係仿冒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商標之商品, 有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(警卷 第12頁)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(警卷 第13頁)在卷可稽,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,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,核屬專科沒收之物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 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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