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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宣告沒收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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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方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 度執聲字第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「HELLO KITTY臉圖」商標圖 樣之卡套壹個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方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卡套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。 二、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 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2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,有該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 分書、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。又本件扣 得卡套1個,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 標之物品,有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審定資料存卷可參(警卷 第15至16、19頁),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,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,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品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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