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過失傷害

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0799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交簡字第126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文玲於民國112年3月3 日11時1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起駛,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,應注 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 優先通行,且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 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 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,竟疏未注意,貿然 逆向起駛進入致遠路西向慢車道,適有告訴人蔡淑芬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致遠路東往西方向行駛 而至,2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橈骨遠端骨折、右 膝挫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 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,該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 訴人撤回告訴,有高雄市岡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