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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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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文 李崧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0185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,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林智文、李 崧韜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本院於審理後,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,揆諸前揭規定,應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之,先予說明。 二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智文於民國112年4月23 日12時2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 高雄市內門區十三甲某無名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 段與台三線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,應減 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且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 行,而遇「停」字之標字,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,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而貿然進入該路口 ;適有被告李崧韜沿台三線由南往北方向騎乘車牌號碼000-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,其亦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 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亦貿然進入該路口;雙方因 而發生碰撞,致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即被告林智文因而受有 左手肘擦傷、右足擦傷、左足擦傷併左大拇指挫傷之傷害; 告訴人即被告李崧韜則受有右側眼瞼撕裂傷、右眼眶骨骨折 、鼻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,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三、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 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 回意旨,經法院核定者,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,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。而當事人之「 同意撤回意旨」,並不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行之為必要,告訴 人如已於調解書內明確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,即屬已明 白表示同意撤回告訴,倘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,自應視為於 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。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中 所謂「告訴經撤回」,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, 於訴訟繫屬後,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,並不包括檢察 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;於檢察官 偵查終結後、法院訴訟繫屬前,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,此際 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,公訴並不合法,應依同法 第303 條第1款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」之規定,判決不受 理(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、臺灣高等法 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結果可資參照)。末按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,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,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2人於112年7 月25日在高雄市內門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,並於調解書上 明確約定:雙方均同意撤回刑事上之告訴等語,嗣後上開調 解書於112年8月29日經本院核定在案,有高雄市內門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3頁),依前 揭規定,視為調解成立時即112年7月25日雙方已相互撤回告 訴。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於113年1月 9日繫屬於本院,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9日橋檢春 民112偵20185字第1139001015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 卷可憑(見本院交簡字卷第1頁),揆諸前揭說明,本案在 繫屬本院時,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,是本案起訴之程序應 屬違背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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