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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妨害名譽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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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易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 第13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被告宋易承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 被告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許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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