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毀棄損壞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昆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(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○0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16540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簡字第328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朝昆於民國112年5月17 日16時8分許,步行經過高雄市岡山區中山北路122巷28弄口 ,因不明原因,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,持自備美工刀1把割 劃告訴人劉諺所使用、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座墊,致機車座墊破裂而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第303條之判決,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前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並於113年1月24日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, 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3年1月15日死亡,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 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