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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傷害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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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113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宏 鄭旭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偵 字第21790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簡字第 58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兼告訴人王志宏及被告兼 告訴人鄭旭宏均為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「日翊文化行 銷有限公司」之員工,雙方於民國112年5月5日23時19分許 ,在上揭公司營業處所內,因工作內容發生爭執,詎王志宏 、鄭旭宏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,先由王志宏徒手攻擊鄭旭宏 臉部,鄭旭宏則徒手毆打王志宏,王志宏見狀則趁機咬住鄭 旭宏之右拇指,致王志宏受有右胸壁挫傷之傷害、鄭旭宏受 有右側拇指開放性咬傷及鼻子擦傷之傷害,因認被告2 人均 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2 人被訴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,認被告2 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,依 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王志宏、鄭 旭宏均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 份在卷可 證,依上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昱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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