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詐欺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泯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26 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易字第二十四號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黃泯福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因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6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。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情事,故原裁定應予撤銷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、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宜軒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